浙江在线杭州9月30日讯(通讯员 蒋乐聪 方帆 见习记者 包勇)今天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了解到,从10月20日开始,凡上路行驶的货车和挂车须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须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违者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目前,在用的货车和挂车有很多都存在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问题,容易造成追尾碰撞且后果严重,是当前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之一。
省公安厅交管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货车、挂车车主及驾驶人,对还没有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或安装后部防护装置的,尽快按规定粘贴、安装。10月1日起,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反光标识被遮挡的,进行督促和教育。从11月1日起,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安交警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公安部102号令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据了解,从2003年起,我省对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已经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2008年9月10日,我省开始对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和挂车,一律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对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一律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