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3日讯
通常去银行存取钱,如果顾客离柜遭遇假钞、少给钱等,银行都以“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来推卸责任。但如果银行可能多给了顾客钱,顾客能否用“离柜概不负责”来回应银行呢?
前阵子,上虞一对摆肉摊的夫妻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他们取款15万元后,银行怀疑多给了他们一万元。在银行方面没有出具足够证据的前提下,银行采用种种手段,希望这对夫妇还出“多给的一万元”。
一番折腾后,昨天下午,记者得到消息,这起意外事件已经处理完毕,由于银行方面证据不充分,被怀疑的所谓“多拿的一万元钱”,最终不需要这对夫妻来出。
银行取出15万元惹麻烦
阿萍家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夫妻俩在百官农贸市场内摆肉摊谋生。阿萍说,自从9月23日在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一网点取款15万元后,就遭遇该银行无理由的催还款行为,十分懊恼。
当天中午12点多,因为有位朋友要借15万元,阿萍在老公的陪同下,在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取好钱后,直接装入黑色塑料袋,当天就将钱存入了另一家银行。
令阿萍没有想到的是,当晚11点57分,银行就打来电话,大意是盘点时,发现少了一万元,可能是多给阿萍了,希望能还给银行,他们会致谢的。阿萍觉得有点冤,自己并没有多拿一万元钱,却成了银行的怀疑对象,“我从这家银行拿出钱就存到另一家银行借给朋友,钱并没有多出来,再说不是已经离柜了吗?就算真多拿了,银行也要有直接证据才能来找我呀。”
第二天上班后,银行方又把阿萍叫到办公室,进行了一番思想工作。在交谈过程中,银行负责人的一番话,更让阿萍觉得委屈。“沥海有个市民在网点取钱多拿了一万元,开始不承认,后来我们说要报警,他就拿出来了!”
“你们拿得出证据来!我就给你们钱!”阿萍很愤怒。
接下来的事,更让阿萍感到愤怒!24日晚6点多,阿萍所在村的党支部书记两次将阿萍叫到村委办公室,希望她能够“还钱”。并表示,根据银行监控录像,阿萍多拿了一万元钱,证据确凿。
更让阿萍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后来银行工作人员软硬兼施,颇有威胁的味道。她说实在没有多拿到钱,怎么把钱“拿出来”?
“如果银行监控录像有证据,证据确凿,我把自己的钱给银行!”最后,阿萍这么说。
是否同样适用“离柜概不负责”
接到阿萍的投诉后,记者联系了上虞农村合作银行行长程期海。
“银行方面既然有足够证据证明多给了一万元,为什么不给顾客看监控录像呢?既然是‘离柜概不负责’,这条行规是否应该在顾客和银行方面平等适用?双方都要遵守约定,为什么要采取种种手段去逼顾客还钱?”
面对记者的提问,程期海三缄其口,只是简单地说了一句:“我们正在调查嘛。”拒绝了记者提问。
“离柜概不负责”究竟该怎么运用,对银行和个人都有讲究。中国普法网特约撰稿人、律师张立刚说,如果理解为绝对的“离柜一律不负责”,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如果理解为“离柜后没有证据的不负责”,这是法律予以支持的。根据《合同法》规定,交易结束后,离开交易场所,就意味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如果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回去“找后账”,就会导致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但是在有证据能够证明交易过程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监控录像等),也即有证据证明的,这个时候再用“离柜概不负责”来推脱就不可以了。
张律师说,在多付给顾客的钱无法追回的情况下,银行有权要求职员全赔。多付给顾客的钱,这是职员在工作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如果职员发生这样的行为,用人单位首先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纪律对职员进行警告、调离岗位等处理。如果多付的钱无法追回,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单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