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6日讯
肇事司机已获刑,死者家属称交警未处罚卖车人
慈溪市居民郑某的父亲因车祸身亡,郑某认为父亲的死不仅仅是肇事司机的责任,要求交警处罚除肇事司机之外的相关人员,交警没有同意,郑某因此将交警告上法庭。近日,此案在江东法院审理。
父亲因车祸身亡
去年6月1日晚上7点多,在慈溪市天元镇十甲村的道路上接连发生2起车祸。一名男子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伤了一名行人后,置伤者不顾逃逸,又在百米处撞死了郑某的父亲。
这段事实记录在慈溪法院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里面,但在郑某眼里,“父亲是为了阻止肇事司机的逃逸行为,张开双臂阻拦,结果被肇事司机直接撞倒,次日抢救无效死亡的。”
去年8月8日,慈溪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有期徒刑2年8个月,同时郑家还应获得20万余元的赔偿。
要求处罚未果
因为和无证肇事司机有一桩没有合同证明的“买卖”,慈溪长河镇的村民芦某也被牵涉进这桩交通事故中,“前年9月,我已经将车子卖给了肇事司机,并和他达成了口头约定,此后车辆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他承担,与我无关”,芦某的说法没有证据佐证,未获慈溪法院采信,因此在民事部分的判决里,芦某要和肇事司机一起对郑家的20万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事情并没有在这起刑事案件判决后画上句号,虽然肇事司机受到了刑罚,芦某也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郑某和家人依然悲痛难耐,郑某认为,芦某将肇事摩托车交给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还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今年5月,郑某向交警提出,吊销芦某的驾驶证、对芦某进行扣分和罚款。市交警支队作出了不予处罚的答复。
交警难罚卖车人
今年8月29日,郑某将宁波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交警认为,是否吊销芦某的驾驶执照和郑某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郑某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法律没有规定摩托车不能卖给无证的人,也没有规定摩托车过户必须登记,法律规定的是摩托车上路必须登记。交警可以对无证驾驶的人进行处罚,但无法对一桩车辆买卖行为的双方作出行政处罚,车辆买卖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让他们处罚卖车人相当为难。
江东法院审理后,没有作出当庭判决。主审法官表示,由于案情复杂,此案将合议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