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机动车的撞伤开非机动车的很多见,也好赔;开非机动车的把开机动车的撞伤了,自己却没事,倒是难得一见,怎么赔偿也就成了个问题。当开二轮摩托车的俞先生被开电动三轮车的姚先生撞伤后,两人始终无法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日前,这起纠纷经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姚先生被判赔偿俞先生各项损失17000余元。
缘起:开电动三轮车的撞伤了开摩托车的
2007年12月10日18时20分许,俞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嘉兴市公交公司三分公司时,与自左向右横过机动车道的姚先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俞先生受伤。姚先生却未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姚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禁止通行时段(市区二环以内07:00至22:00时段禁止三轮车驶入)上路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时,未按规定让行,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俞先生夜间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交通复杂路段,遇情况未降低车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双方:赔不赔、怎么赔各执己见
俞先生受伤后,两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0多元。事故发生后,姚先生为俞先生支付了医药费10000元。俞先生认为,事故还给他造成了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姚先生应赔偿他全部损失的70%,计26000余元。
而姚先生虽然对俞先生遭受的伤害表示同情,却认为俞先生要求其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那10000元也是他为俞先生垫付的。姚先生觉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应该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非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有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方赔偿,没有法律规定非机动车一方要对机动车一方赔偿。
因为争执不下,俞先生一纸诉状把姚先生告上了法院。
法院:当赔且姚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是否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据办案法官介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范适用范围,从文义上可以理解为包含了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害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两种情形,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以“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为规范意旨,且该法是《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特别法,因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该规范的适用应限缩于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情形。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情形,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一般规定。
本起事故中,姚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俞先生驾驶的是机动车,因此,法院最终确定姚先生对原告俞先生负50%的赔偿责任,除已支付的10000元外,还需赔偿俞先生7000余元。
据了解,判决后,俞先生和姚先生在上诉期内都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