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0月9日电从本月起,浙江省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要大幅扩大,向全覆盖迈进,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是浙江省从本月起实施的一项地方性法规给出的硬性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该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修改后的新政策扩大了参保单位,涉及到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及与此事项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扩大了参保职工范围,既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包括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据统计约有10万人)。
近年来,浙江省的养老保险改革从浙江民营、个私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实际出发,以实现制度全覆盖,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为制度建设目标,不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从企业员工到灵活就业人员,从城镇职工到农民工,都覆盖惠及。截至2006年底,全省参保人员中,三分之一以上是非公企业和个体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