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从基层工作开始,45岁当上正县级干部,接着,又开始担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不料他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现金和好又多银行卡合计人民币9.7万元。9月28日,陈彩兴被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陈彩兴出生于1956年11月18日,瑞安人,今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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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某公司黄某行贿案,调查人员从黄某交代的行贿事实中意外发现了“陈彩兴”的名字。反贪局将此事转交市纪委调查。陈彩兴的多条涉嫌受贿记录随之浮出水面。
从1000瑞士法郎的“路彩”开始,他和陈甲的关系慢慢好了起来
陈甲(化名)是一家安全评价公司的法人代表。最初,陈甲只是陈彩兴邻居的朋友,两人在邻居的介绍下才认识的。
2005年5月,陈甲得知陈彩兴要出国,便送了1000瑞士法郎给他当“路彩”。收了这1000瑞士法郎后,陈彩兴在出国时,买了一只5000多港元的手表送给了陈甲。这样礼尚往来了一回,两人的关系也慢慢好起来,成了朋友。
检察机关查明:2005年,陈甲的安全评价公司准备申请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但由于该公司曾因出具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申请受阻。为此,陈甲找到时任市安监局局长的陈彩兴帮忙。陈彩兴给其出了一个主意,将老的安全评价公司变更为新的公司,以新公司名义去申请。
在陈甲的新公司——温州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申请过程中,陈彩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以方便与照顾。
为感谢陈彩兴的支持以及希望陈继续给以照顾,陈甲于2005年10月末送给陈彩兴现金人民币5万元,陈予以收受。在陈彩兴的支持下,陈甲的公司于2005年12月成功获得乙级安全评价资质。2006年2月,为再次感谢陈彩兴给以的支持与关照,陈甲在温州王朝大酒店一楼洗手间内送给陈彩兴内有人民币3000元的好又多银行卡1张,陈亦收受。
在酒店大堂内,在办公室内,在行政中心门口,他一次又一次地收受别人送来的钱物
2005年,郑某、黄某等人准备申请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许可证。但由于受指标所限,鹿城区范围内只能核发一个许可证,而当时鹿城区供销社也在申请该证,获批难度较大。为此,郑某找到陈彩兴帮忙,陈应允,并建议郑某等人同鹿城区供销社合并申请。在陈彩兴的协调下,郑某、黄某等人同鹿城区供销社共同设立温州市梦德豪兴合烟花有限公司,并上报市安监局审查,陈彩兴签字同意,并上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同年10月,该公司获得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许可证。2006年初的一天,郑某在温州王朝大酒店大堂内送给被告人陈彩兴现金人民币2万元,陈予以收受。
无独有偶。2005年,张某准备申请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许可证,在瓯海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但同样由于受指标所限,瓯海区范围内仅能核发一个许可证,且有多家企业申请该证。
于是,张某托人请陈彩兴帮忙,陈应允,并向瓯海区安全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对张某的申请予以关照。同年12月,由张某等人设立的温州市三和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获得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许可证。
2007年初的一天,张某托人在陈彩兴的办公室内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万元,又于今年初的一天,在温州市行政中心门口送给陈彩兴内有人民币5000元的好又多卡1张,陈亦予以收受。
2006年至2008年间,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钱某(另案处理),为感谢陈彩兴对该局工作的支持与关照,先后三次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陈彩兴内有人民币各3000元的好又多卡,合计人民币9000元,陈均予以收受。
第一次提审,他一把眼泪一把鼻涕。第三次提审,他说,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人
“第一次提审时,他是一把眼泪一把鼻涕,口口声声说是组织冤枉他了。”经办此案的检察院人员说,8月中旬他第一次提审陈彩兴时,陈承认收取了陈甲送给他的一张有人民币3000元的好又多卡1张,并称已用掉了,而对陈甲送给他的另外一些钱,陈彩兴辩解自己是帮助陈甲找关系请客花销掉了。
“他是我邻居,他现在办企业,资产有几千万元,是看我比较困难,送我一些钱用用的。”对于郑某送给他的2万元,陈彩兴是这样辩解。而对于张某送他的钱和好又多卡,陈彩兴则是另一番理由:他和张某是好朋友,张某送他钱,是朋友之间的拜年。
事隔一周后,办案人员第二次提审陈彩兴。这次,他矢口否认曾收取陈甲送的一张有人民币3000元的好又多卡。而对于其他现金和好又多卡,他的辩解和第一次提审时如出一辙。
9月中旬,办案人员第三次提审陈彩兴。“这次他都承认了,并称自己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人。”经办人员这样说。
陈博盛 周俊朗 江楠 瓯检
●陈彩兴之路
1977年12月-1979年3月,在温化消防队工作
1979年4月-1985年7月,任温化派出所民警
1985年7月-1986年9月,任温化热电厂政工科科长
1986年9月-1989年11月,任温化劳动人事科副科长
1989年11月-1993年3月,任温化组织科科长
1993年3月-1997年12月,任温州化工总厂副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7年12月-1998年8月,任温州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1998年-2001年11月,任温州市纺织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2001年11月-2003年7月,任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3年7月-2005年6月,任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正县级)
2005年6月,任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8年9月28日,被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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