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人王某向岱山人孙某买了艘船,支付了28万多元钱,没曾想2年不到,这艘船就因为之前的人身伤亡赔偿被扣押了,船舶拍卖后的钱也只够赔偿伤亡人员家属,王某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于是,王某状告孙某有意隐瞒随船债务。这起离奇的船舶买卖纠纷案最终判了下来,王某拿到了钱,但28万元却变成了24万元。
船舶买卖不当财物两空
2005年11月15日,王某向孙某购买了“浙岱渔运××××”号船,王某随后支付了船价288800元,办理了过户手续,并于2005年12月1日将船名变更为“浙嵊渔运××××”号。但让王某没想到的是,这艘船之前居然有人身伤亡赔偿没有清付。
原来,2005年10月21日,有2人受雇在“浙岱渔运××××”号船工作时,因风浪拍打致落水死亡。死者家属向舟山海事法庭要求诉前财产保全获得通过,法院在2006年1月23日依法对已经更名为“浙嵊渔运××××”号船实施扣押,限制王某处分船舶。同年2月5日,死者家属以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为由,将雇主、孙某、王某三人列为共同被告推上法庭。
去年4月29日,法庭在对雇主、孙某执行无果后,于9月22日扣押了王某所有的“浙嵊渔运××××”号船。其后,法庭以24万元的价格依法拍卖该船,所得款项全部清偿给了死者家属。
28万元变成了24万元
王某认为,孙某在与自己签合同时,故意隐瞒了随船债务,导致自己船舶被拍卖且无法正常营运,要求拿回自己的本金和船舶在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法庭认为,王某以孙某卖船时隐瞒随船债务为由,从合同解除的角度请求返还船款,不符合法律关于合同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因王某在成为了人身伤亡赔偿案的被告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但王某仍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请求,已经失去合同撤销权。故王某诉请返回全部船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庭同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孙某将船舶卖与王某,依法负有法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因该船在王某与孙某之间转移所有权之前的债务而使他人向王某主张船舶优先权,致使王某遭受损失,孙某对此损失应予赔偿。鉴于王某请求判令孙某返还船款的诉请,本质上与孙某因违反买卖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具有金钱给付的一致性,对王某要求孙某给付金钱的请求仍应予以处理。
法庭最后判决,由于“浙嵊渔运××××”号船被拍卖,且拍卖款项全部被偿付,故原告所受的损失数额实际就是该船被扣押当时的价值,而拍卖价格24万元是最能反映该船的市场价格的客观标准,故法院认定原告因该船的权利瑕疵而遭受的损失为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