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5日讯
2003年6月,当中兴社区的部分居民自愿腾出家中的房子,让小区里的“家庭受伤女”住进来时,王维琴还没到这个社区工作。此前一年,正是梅婷和冯远征主演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热播的日子,“居民们的自发行动是否受这部电视剧的影响,我们不知道,但我们都不希望这种悲剧在我们身边发生。”王维琴说。
王维琴的愿望是美好的,但据统计,2005至2007年,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不包括县〈市〉区)受理的家庭暴力报警就达1397起。我市各级妇联近年来受理的类似信访,更是多达数千件。令人欣喜的是:《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实施。
前天下午,本报民情直通车驶入在宁波饭店举行的贯彻实施《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座谈会现场,倾听社会各界人士对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高见,并采访了部分群众。
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务事”
海曙区万安社区周女士:我妹妹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吃饭时,她经常说着说着就流泪,我们也很难过,劝她去投诉,可我妈妈总是说这是家务事,说出去难听,忍一忍算了。有一次,我妹妹实在没办法了,就打了110,等民警赶到时,她又后悔了,担心老公真的被带走,就不敢多说了,只是说发生口角。
王梅娟:今年上半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这部草案时,曾介绍了立法的背景,其中一个背景就是近年来我市的各类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存在,据统计,仅全市各级妇联2005至2007年受理的7781件信访中,婚姻家庭类有5012件,占总数的64.4%。至于那些碍于情面、不想“家丑”外扬的家庭暴力事件还无法统计。因家庭暴力致伤、致残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仅2007年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家庭暴力类刑事案件就有10起。
杨林:2007年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的家庭暴力报警达610起,今年1至9月份受理的家庭暴力报警达363起。
丁晓芳:将于11月1日实施的《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威胁、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而且,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在定义中增加了威胁、侮辱两种行为,主要考虑到对受害人实施精神暴力也是对家庭成员的伤害。如果家庭成员的一方对另一方采取了上述侵害行为,就不是一般的“家务事”了。
周文红:近年来,我市家庭暴力在农村和城区都有表现,涉及到农民、职工和知识分子等群体,其方式也是多样的,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妇女依然是最主要的受害者。
要破除一个认识误区
江东区工人新村崔先生: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可我经常从报纸上、电视上看到有些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或孩子虐待自己的老年父母的暴行,也听说过有的男人在家里经常被老婆打骂的事,这些属不属于家庭暴力?
伊敏芳:将于今年11月1日实施的《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所保护的不仅是女性,还有其他遭受家庭暴力行为侵害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破除“妇女是家庭暴力唯一受害人”的认识误区。
该条例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养子女)、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继子女、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亲属。
周文红: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居(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和自治组织以及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机构投诉或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证据收集渠道进一步畅通
在机关工作的徐女士: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势必需要有力的证据,但家庭暴力的侵害行为大多数发生在家里或晚上,很多人又有“家丑不可外扬”的顾虑,因为取证难,导致许多施暴者逍遥法外。
伊敏芳:条例进一步畅通了证据收集渠道,具体分为五个层次:一是规定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求助的有关组织或者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制作见证材料并保存,经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有关组织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暴力情况证明。
二是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
三是明确人民法院在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
四是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申请,并依法出具鉴定结论。
五是规定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按照规定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必要时告知受害人保存相关证据。
周文红:市妇联权益部、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联合设立的“宁波市妇女儿童伤情鉴定中心”,也为受害人开通了司法鉴定“绿色通道”。
蔡惠娜:由于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事实较难认定,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很少。建议成立专门的合议庭专案专办,同时建议参照国内外的成功做法,如由基层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要求警方监督被告丈夫,一旦发现其威胁、殴打原告妻子,必须采取紧急制止措施。
为受害者建温馨“避难窝”
王维琴:早在2003年,中兴社区的部分居民就开始自愿腾出家里的空余房子,让受到丈夫欺负的妇女得到临时庇护,另外,居委会还邀请居住在本社区、在司法部门工作的居民,每个月定期无偿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近两年来,社区里没听说过哪个妇女因被丈夫打骂寻求庇护的事,倒是住在其他地方的居民在问我们,是否可以为她们提供庇护场所。
丁晓芳: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紧急救助。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有关方面的合作机制,在家庭暴力受害人接受临时紧急救助期间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服务。
周根强:目前市民政部门正在积极筹办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紧急救助的场所。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明确在离婚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保护令”,湖南、江苏、四川等省市已尝试这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