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16日讯(见习记者 李利)先来看两组数据。2005年年,宁波市区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共受理家庭暴力事件报警1397起,在当地市、县两级妇联受理的7781件信访件中,婚姻家庭类有5012件;因家庭暴力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家庭暴力已经成了威胁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隐患。
今天召开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和审议结果的报告。它的出台,将使家庭暴力的界定、预防和援助工作有法可依。
《条例》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威胁、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成员是指配、子女(养子女)、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继子女、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亲属。
《条例》规定要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议委员会,专门开展家庭暴力事件的预防和制止工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对此类案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法律援助等。
省人大常委会将在9月19日对该条例进行表决,如能通过,将在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