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浙江不断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石、社会稳定的保证。
与浙江经济发展一样,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的法治建设走在前列,是具有浙江特点的经典之一。
建设“法治浙江”,是省委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由资源小省迅速跨入了经济大省的行列。但浙江也遇到了一些先发早发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使富裕起来的浙江人,普遍有一种迫切希望:从法律和制度上规范关系、兼顾利益。
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一个法治的社会。省委认识到,处在这样一个重要变革的时代,浙江要构建和谐社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继续走在前列,必须把推进法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注重用民主的方式、依靠法治的力量来治理社会、调节关系、平衡利益、减少矛盾。而浙江,有基础、有条件、有责任,在推进法治建设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历届省委一直非常重视法治建设。2004年12月,省委决定把建设“法治浙江”纳入重点调研课题,由省委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并专门成立筹备小组,着手开展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工作。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理论工作者,积极开展深入调研,向省委提出了许多积极的意见和建议。
2005年的最后一天,省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建设“法治浙江”工作,明确指出建设“法治浙江”是“依法治省”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对浙江现代化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进一步完善。
2006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省委举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进一步谋划和理清了建设“法治浙江”的思路。
2006年4月,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在“十一五”开局之年,率先吹响了建设“法治浙江”的号角。明确提出,要把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以及确保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等八个方面,作为建设“法治浙江”的主要任务。
我省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