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5日讯
房屋已经过户,中介费本应结算了。可因合同上有关中介费的条文在表述上出了点差错,双方各有各的说法,中介费究竟怎么算成了个问题。昨天下午,市区一房产中介公司的张女士来到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求助。
张女士说,今年7月份,中介公司为对方物色了一处房屋,经过协商,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中介费全部由买方承担,费用是7000元。但因疏忽,相关条文写成了“支付该房屋成交价的7000.00%的佣金”。
9月份,房屋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可对方却称“成交价7000%”的佣金支付不起,几次交涉都不愿支付。为此,她曾到对方所在单位反映,可至今仍未解决。
昨天,记者联系了买方,得到的答复是,她愿意付中介费,但当初约定的费用是2800元,现在要付7000元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水、电等未办好有关过户手续。
张女士说,她自己咨询过相关律师,如果合同中关于中介费的约定表述不明确时,可参照政府指导价计算。随即,她拿出了一张由市物价管理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她说,若根据上面的标准计算,费用总额可能比原先约定的7000元还多。另外,做好有关水、电等过户手续,需要买卖双方配合。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签订之后,如果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如果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另外,如果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根据以上这些规定,中介与买方可以就中介费的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中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一定数额的中介费用。当然,中介要取得全额中介费,应当先依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买卖双方应协助中介办好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