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不排除到期还款的可能性
正是因为这张欠条,使得案件的认定变得艰难起来。
一审法院认为:15万,双方有欠条,游某没说以后不还这笔钱,杭州某公司台州负责人王某也完好保存着借条,至案发时归还借款的五年期限还未到。
“不能排除王某在借款到期后主张权利和被告人游某在借款到期后归还王某的可能”,认定受贿证据不足。
所以,一审判决的量刑,并没有把这15万算进去。而是以受贿4.5万元(王某给游某一辆二手普桑车和1.58万养车费,该车后来被游某卖了2.92万)来量刑的:判游某有期徒刑两年。
二审
到底是受贿,还是借款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激烈的庭辩就围绕着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为他人谋利益”等展开的。游副处长本人也反复为自己辩解,在庭审中自行辩解的时间甚至超过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发言时间。
焦点一:双方到底是什么关系?
公诉人:游某与王某因职务关系认识、交往,一方是网络工程的负责人,一方是工程中标承建者,在工程建设中存在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
被告辩护人:多年工作,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朋友)感情。王某给游一辆二手车使用,为了表示谢意,游某也回送王一套旧音响(价格约6000元)。
焦点二:是否是正常的借款?
公诉人:游某的态度如何,直接关系到王某所在公司的利润。
王送钱是2004年先送5万,2005年再送10万。游把这15万藏到了家里的床下,王把欠条藏到了家中空调管子里,如果是正常借款买车,为什么连家人都要瞒住,不符合常理。
被告辩护人:这不足以否定借款关系的成立。买车借钱行为不构成受贿,应当无罪释放。
判决
这是以借为名义的受贿
游某与检察官辩得激烈,那么这个事情的另一方,给钱的王某对这一事实是怎么说的呢?王某虽留有借条,但已经明确作证表示“钱是送给对方的,不可能向对方要的”。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从双方关系、行为动机、事由、时间及借款必要性等方面综合考量,虽然游某出具了借条,但双方行贿、受贿意思明确,证据之间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这15万元是“名为借款实为受贿”。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非法所得19.5万余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