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2月10日讯 为规范生鲜牛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生鲜牛奶质量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含县,下同)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
《规定》明确了我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体系,并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县级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规定》,对奶站和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奶牛养殖业主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为县级农业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第二责任人为县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三责任人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其他奶牛养殖业主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为乡镇政府的监管工作人员,第二责任人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三责任人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市级、县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职责,以及省、市、县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并明确了行政问责制度。监察部门负责对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引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