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2月10日讯(见习记者 廖小清) 为规范生鲜牛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生鲜牛奶质量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浙江省政府制定了《浙江省生鲜奶质量安全监督行政问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规定》指出,要建立完善监管工作制度,落实奶牛养殖业主、奶站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人。奶站和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奶牛养殖业主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为县级农业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第二责任人为县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三责任人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其他奶牛养殖业主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为乡镇政府的监管工作人员,第二责任人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三责任人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规定》还明确了行政问责制度,规定监督部门负责对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引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