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2月2日讯 (记者 梁国瑞) 近日,浙江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奶牛养殖业主和奶站经营业主是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
《规定》十分详尽地明确了各类奶站和牛奶养殖经营主体的第一、第二、第三监管责任人以及各监管责任人的职责。奶站和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奶牛养殖业主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为县级农业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第二责任人为县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三责任人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其他奶牛养殖业主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为乡镇政府的监管工作人员,第二责任人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三责任人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规定》明确监察部门负责对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引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因监管力量不足,装备和经费保障不力,造成监管工作无法落实并导致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规定》要求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