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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缴水电费告示"侵害我人格"住户要求赔偿44444元

   浙江在线03月04日讯 因为一张催缴水费的告示,昨天上午,和睦新村住户马某将杭州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上城区人民法院。

  “告示暗示我是个小偷,侵犯了我的人格和尊严。”庭上,马某要求杭州市水业集团赔偿其人民币44444元作为精神、名誉损失费,并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情起因于2003年和睦新村统一安装自来水一户一表,当时马某与水业集团签订了一户一表协议书,并缴纳了580元费用,但迟迟不见人来安装。直到200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上门将水表安装好,此事才告一段落。

  谁料,2007年12月18日,一张贴在公共场合的告示激起了马某的愤怒。

  告示是杭州市水业集团贴的,大致内容为:马某未办理申请安装一户一表手续,在一户一表法定计量表位处接水使用,从2004年10月开始至今,未交纳过相关费用,属违章用水,要其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马某非常生气,他在2008年1月18日,缴纳了三年的水费,总计333元。

  “为什么说我没有办理一户一表?三年内我都没有收到缴费单,怎么缴费?”事后,马某越想越气,于是将杭州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时,杭州水业集团的代表律师李培伟对此解释道:“我们的告示是统一格式,针对普遍用户,包含了未安装一户一表和未缴纳水费的两种情况。当初贴告示仅仅是为了提醒对方已有三年未交水费。而且三年来,我们都定时寄出缴费单,可能马先生没有收到。”

  “撇开这个不说,你的告示能不能人性化一点!能不能考虑下别人的感受?我们这个单元里,有10户都是我们单位的,大家都知道你写的是谁!你这是侵害我的人格、尊严。我不要求你们赔礼道歉,只需要给我44444元精神损失费,我就接受调解。”马某说。

  但李律师表示代表杭州水业集团不接受调解,他说:“告示中只写了户号,并没有指名道姓。并且,所谓的名誉权侵害是指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认为这张告示并没有侵害马先生的名誉权。”

  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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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5 条,查看全部 昵称:  
网友 于2009-04-19 14:46:26 就 催缴水电费告示"侵害我人格"住户要求赔偿44444元 评论

  律师是党员的话:在"正义"与"维护当事人利益"两者间会如何选择?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88186830.html


网友 于2009-04-12 10:03:39 就 催缴水电费告示"侵害我人格"住户要求赔偿44444元 评论

  对在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详见http://www.zjwater.gov.cn/pages/document/38/document_615.htm


网友 于2009-03-16 08:14:18 就 催缴水电费告示"侵害我人格"住户要求赔偿44444元 评论

  再去看看这个在百度吧的帖子,内容越来越多了...


网友 于2009-03-11 09:12:19 就 催缴水电费告示"侵害我人格"住户要求赔偿44444元 评论

  在百度贴吧>杭州吧里的一个贴子http://tieba.baidu.com/f?kz=547141875


网友 于2009-03-05 10:55:50 就 催缴水电费告示"侵害我人格"住户要求赔偿44444元 评论

  律师确实白痴:左邻右舍不就全知道这家住着谁?!难道身为律师都不知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一中华民族的悠久传统?!

  http://www.hangzhou.com.cn/20090201/ca1666592.htm上有视频

  庭审后,记者从水业集团的代理律师那拿到了马先生的缴费清单,记者注意到,上面2008年1月之前的水费只有一个数字,333元,也就是马先生2008年1月18日,交的那笔。而之前的没有在清单里。马先生声称,自己之前从没收到过水费单,而水业集团的律师则认定,他们曾经发出水费单来源:杭州网作者:通讯员尚法见习记者林尧童文洁编辑:方志华http://www.hangzhou.com.cn/20090201/ca1666592.htm

  庭审时,杭州水业集团的代表律师李培伟对此解释道:“我们的告示是统一格式,针对普遍用户,包含了未安装一户一表和未缴纳水费的两种情况。当初贴告示仅仅是为了提醒对方已有三年未交水费。而且三年来,我们都定时寄出缴费单,可能马先生没有收到。”来源:青年时报作者:见习记者林丽丽2009-3-4 900 http://www.qnsb.com/Index/Catalog535/129470.aspx

  照理说消费者是经营者的衣食父母,最怎么"牛"的经营者也不会/不能把两种行为放在一起公告,岂不是给人罪加一等?!

  匿名在 2009-03-04 10:51评论

  是要给他们清醒清醒神经,做的对,什么没有名誉侵权,这个律师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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