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参保政策解读
2009年03月1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03月19日讯
作为义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试点村,昨天上午,苏溪镇龙华村首批87位土地流出农民领到了本月170元养老保险金,这意味着义乌土地流转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将在全市范围内正式铺开。为了让流转农户更好地了解这项优惠政策,记者咨询了义乌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对一些值得注意的内容进行解读。
参保范围和对象
凡是义乌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农民通过转包、出租、转让、股份合作等规范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流转,均可参加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类似,土地流转农民参保也以村为单位,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要求大于60%且连片50亩以上、协议连续流转时间超过10年的行政村(或100人以上的自然村)农民方可享受。与此同时,必须符合按规定享有土地承包权且承包的80%以上耕地已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户,其家庭成员(包括农户成员中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可自愿参保,并允许以个人名义参保,无须整户参加。
提醒: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退休和退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以及已参加义乌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户籍移出义乌市区域外人员不再列入参保对象。
户口留在本村的外嫁女不能享受,但符合相关规定的嫁入人员允许参保。
缴费标准和待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费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标准目前为每人8000元。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即可按月领取170元养老保险金(该标准随义乌经济发展将适时调整)。参保时已达到享受年龄的农民,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次月起便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已连续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满15年的人员,即便土地不再参与流转,其养老保险待遇依然予以保留。
政策规定,凡参保人员未享受养老金待遇前死亡的,8000元本金及利息可全部退还。土地流转农民如果是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扣除每月已领取的个人账户66.70元,剩余的钱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其亲属应在30日内凭死亡证明、火葬发票、领取人与死亡人关系证明、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义乌市社保处办理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对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或待遇享受期间,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小额医疗保险的标准(40元)由市财政专项补助。
提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期间,如履行期限超过两周年以上,因承租方造成土地流转协议中断,已缴费的参保农民自土地流转协议中断次月起的一年内,其养老保险待遇予以保留,超过一年仍未继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已缴费的参保农民可转而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即每月享受100元养老保险金);要求退保的,经本人申请,可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并终止土地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恢复流转,符合参保条件的需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办理方式和发放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村缴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费并办理登记手续即可。由各村对参保对象进行初步资格审核后,凭镇、街鉴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说明书、流转费用支付凭证、土地承包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清册、《义乌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由所在镇、街审查并将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名单在村内公示7天后,上报义乌市农业局审核同意,送义乌市社保处复核后予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再统一发放。
办理时未达到法定享受年龄的,参保人员可在法定年龄当月,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名册》、本人身份证、银行存折(工行、农行或邮政均可)到社保处办理领取手续。
提醒:参保必须以村为单位,目前暂定符合条件的村每年允许办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如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参保的,个人不予单独补办。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
龚喜燕
编辑:
孔令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