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记者从省有关部门获悉,4月1日起,我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20%调整为18%。
假设小李是杭州市的一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收入按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24603元计算,缴费基数按80%选择,原先每个月要缴328元,如果缴费比例降低到18%,则只需缴纳295.2元,每个月可以少缴32.8元。
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调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于减轻城镇个体劳动者负担,均衡城镇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增进城镇个体劳动者发展活力,以及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