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7日讯
银行卡一直在身边,但卡里的18.8万元却被人在异地取走了。窝了一肚子火的永康市民吕女士,状告银行,要求赔偿损失。记者上午从永康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这起信用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储户、银行各承担50%责任。
去年7月18日,吕女士收到短信提醒,称她在金华某银行取了18.8万元。吕女士开始还以为遭遇骗局,很谨慎地没打电话去问怎么回事,而是直接跑到银行。没想到一查,钱果真少了,她赶紧报案。调查发现,有陌生人用复制的信用卡和身份证,取走了吕女士卡上的钱。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吕女士仔细回忆了一番,想起了2007年11月发生的奇怪事。当时,一名自称陈志杰的人打电话给吕女士,称他在福建开公司,要订购一批货。吕女士要他先付订金,陈志杰就问她信用卡账号和个人身份证号码。吕女士告诉了陈志杰,没过多久,陈说钱已通过香港某银行汇出。可吕女士一查,钱没到,再打电话过去问,陈志杰说他也不清楚,叫吕女士打一个电话查询一下。吕女士拨通电话,语音提示是“中国银联香港查询公司”,她按提示输入了账号和密码。之后钱没到账,生意也没做成,但吕女士也没往心里去。
“肯定就是那次被骗子套去了信息!”但吕女士觉得银行有很大的责任,没识别信用卡真伪,就把钱给了陌生人,应该赔偿她。而银行认为,已按章程履行了审核义务,未发现异常情况。吕女士没妥善保管好密码等信息,被他人冒领,责任应该由她自己承担。永康法院经审理和对证据审查,认为双方均有过失。吕女士没有尽到对自身存款信息的保密注意义务,把密码泄露给别人致使信用卡被人伪造;而银行作为信用卡设定人,应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目前看来,技术手段仍存在瑕疵,安全性能尚不够完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大额现金支取应对取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而银行未全面配备图文终端核查系统,对原告存款被他人冒名领取的后果也要承担一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