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说没系安全带,司机却说自己系了,到底是系还是没系?“较真”的司机把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近日,记者从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有了一审判决结果:维持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所作的处罚决定。
事件回放
2008年6月6日下午3点半,吴先生驾驶小轿车,途经中河北路向凤起路左转弯。正在执勤的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交警大队民警胡胜明向他示意,让其靠边停车,理由是司机吴先生没系安全带。
可是,吴先生说自己系了安全带,拒绝在罚单上签字(罚款50元并记2分的处罚),也没缴纳罚金。一个多月后,吴先生还是收到了罚单:承担罚没款(50元)及加收罚款金额:261.50元。
今年1月15日,吴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处罚决定书。
庭审中,交警出具了执法当时的一份录音。而原告吴先生对此有疑议,要求交警出具当时的照片、视频资料。
交警认为,对吴先生的处罚证据确凿。在庭上,交警虽未出示照片和视频,但向法庭提交了《处罚书》和两位在场民警事发当天所写的“发生情况报告表”。
法院判决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的执法过程具有即时性,被告认定原告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事实,有两名执勤民警的执勤报告及现场录音资料等证据证实。
虽然原告对执勤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但原告在诉讼中也认可,其与执勤民警之间并不认识,双方不具有超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其他关系。
且原告在诉讼中的陈述,不足以对抗执勤民警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对其违章事实的认定。
综上,被告市交警支队下城大队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的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考虑上诉
一审判决结果下来后,记者联系上了原告吴先生。吴先生表示,对法院的判决异议,“法院的判决是没有依据的。”
为什么说没有依据?吴先生的理由有二: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建立在他违反法规的基础上,但他之所以决定诉讼就是认为自己并没有违法;二、执法录音并不足以证明当时的情况,“当时的四叉路口有摄像头,系与没系,一清二楚,他们为什么不出具。”
会不会再上诉,吴先生说,“在考虑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