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7日讯
温州龙湾某紧固件制造公司负责人被查实偷税构成犯罪,但如被起诉,企业将陷入困境,企业员工也面临着生存危机。近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今年2月底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对该公司负责人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据悉,两个月来,该检察院已对4家企业及主管负责人员涉税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7年,龙湾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偷逃国家税款25万余元,偷税比例达19.81%。案发后,该公司补缴了国家税款,并交纳滞纳金和罚款共25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该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袁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规定,对于初次犯罪,并已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5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一位法律界人士称:“金融危机下,对偷逃税款金额不大、认罪态度良好的初犯企业经营者给予宽大处理,这对应对当前经济环境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