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平方米的小店,没有货架,一张桌子,一张椅子,加上一个手写的“收购烟酒、礼品”的牌子。走在杭城的大街小巷,我们时常会看到这类从事回收业务的小店。据知情人士透露,这类回收店虽小,但店主的收入却十分可观,有的小店月收入可超过万元。
不过,很多人也许不知道,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回收、转卖香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浙江宁波一位回收店老板就被当地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卖真烟也可能构成犯罪
“回收烟酒最怕的是收到假货,所以识别假货的能力很重要。”昨日,杭州中山北路某小区里一家礼品回收店的老板王先生与记者闲聊。跟许多回收店老板一样,在他眼里,烟酒回收业务可能违规,但至少不构成犯罪。
可王先生不会想到,有人刚刚因此被判了刑。据媒体报道,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被告人项某因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收购礼品香烟并转卖给香烟零售店赚取差价,被依法追究非法经营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无疑对做过或正在做这类业务的人敲起了警钟。
据称,项某认为回收礼品香烟有利可图,就在自家屋外挂了一块“收购礼品”的牌子,做起了回收生意。逢年过节,他还去一些高档住宅区巡走,上门收购礼品香烟。当收购的礼品香烟积累到一定数量,他就集中转卖给香烟零售店。去年8月24日,当项某在329国道与北外环路交叉口准备将价值10万余元的香烟转卖出手时,被当地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
“在杭州做了几年礼品回收生意,之前没听说过(这类消息)。”王先生表示。记者了解到,我省是中华等知名卷烟的主销区,逢年过节的时候,市场上部分知名卷烟供不应求。因此,这些卷烟也成了回收店的主要目标。杭州市烟草专卖局在每年的回收旺季都会开展专项打击。不过,这些回收店大多是以出租房的形式交易,场所隐蔽,流动性大,查获难度大,所以屡禁不止。
学习法律挺重要
“我又没卖假烟,只是没有办证,怎么可能被判刑呢?”和许多人一样,从事礼品回收生意的王先生感到费解。
对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有专门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经营”主要包括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而“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允许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食盐、金银、贵重金属等;所谓“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棉花、易燃易爆物品、药品、化肥、种子、农药等。
同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以及违法所得数额也是定罪处罚的重要依据。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三条,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事实上,上述案件并非个案。记者注意到,2007年底,宁波市北仑区也有一位个体老板因回收转卖香烟(且未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对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建议,在开展经营活动前,企业主应事先咨询法律人士,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条款进行深入研读,这是企业可持续经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经营常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商标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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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转卖香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拥有许可证的香烟零售店收购礼品香烟并转卖给消费者的行为又属于什么性质呢?据了解,这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违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