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8日讯
城区内不系安全带、违禁鸣喇叭、外地车闯禁、忘带驾驶证的,对于初犯者将给予口头警告,不罚款不记分……从5月21日起,义乌交警部门对一系列交通轻微违法行为采取“从轻处理”,实行“告诫式”管理。新规共涉及26项内容,主要包括:口头警告21种轻微行为、3种轻微行为不扣车、2种轻微行为不处罚。对广大交通参与者而言,“告诫”管理的方式无疑使执法更加人性化。
小错告诫后放行
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采取“先警告后处罚”,这种“先礼后兵”的执法模式已在全国部分地区施行,广受好评、成效明显。今年1月1日起,金华市区率先试行“告诫”管理,对部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实质性危害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免于处罚或不暂扣车辆。从本周四开始,义乌也开始推广这项人性化措施。
据义乌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告诫”管理的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民警当场发现的,不包括电子警察、智能卡口、监控系统记录的非现场违法行为;二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直接危害交通安全和影响道路通行情节轻微的。根据这一要求,此次实行“告诫”的轻微行为暂定为三类26项。其中,涉及机动车的有19项,涉及驾驶人的有4项,涉及驾驶证的有1项,涉及非机动车、行人的有1项,涉及轻微交通事故的有1项。
21种行为轻微违法
给予口头警告的轻微违法行为共有21种,包括:机动车已年检但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已投保但未放置保险标志;机动车喷涂、粘贴标志或者车身广告未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饰品,影响视线的;因办理婚丧事宜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车辆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行经禁鸣路段,在避免交通事故等较为紧急的情况下鸣喇叭的;因雨雪天气导致号牌不清的;除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外附加悬挂非法定号牌或标志牌的;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跨越禁止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非本地小型机动车临时进入城区范围因不熟悉道路情况而违反禁止通行、禁止驶入等禁令标志的;非营运性机动车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驾驶人尚在车内经教育后能立即驶离的;教练车在教学时乘坐无关人员的;驾驶摩托车时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10日之内仍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的,滞留车辆后由持有效驾驶证的人代替驾驶的;驾驶人在城区范围上下班高峰时段因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被现场查获,经查证属实,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在城区范围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现场查获的;驾驶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非机动车、行人不按规定通行的。
义乌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往违禁鸣喇叭、未系安全带,都可处以罚款50元、记2分的处罚。新规定施行后,经交警口头警告和教育,开具《告诫书》即后放行。
屡教不改照罚不误
针对“因救人开车违法要不要罚引争议”等特殊情况,新规也予以明确:机动车因接送、救助危急伤病人员违反通行规定的不予处罚,但驾驶人如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主动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处理或接受快速处理未影响交通,当事人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也将免于处罚。
此外,还有三种轻微违法行为,不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一是机动车检验超过有效期10日之内,当事人能自行安排人员立即将车拖移到检验机构的;二是新购机动车3日内未悬挂号牌或临时号牌过期3日内被现场查获,能提供发票、合格证、交强险凭证,滞留车辆后能及时补办手续的;三是机动车有电子监控违法记录6次以内的,口头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对6次以上违法记录而没有及时处理的,交警部门仍将依法扣留机动车或驾驶证。
义乌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警告”处罚并非是对轻微违法交通行为无原则的让步或妥协,而是有限度的容忍,先教育后处罚,让轻微违法者体味到人性关怀,从而更自觉地遵守,“相信会比简单的处罚手段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
交警部门将通过开具“告诫书”实行备案制度,对屡教不改、恶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人,照样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具体为:同一当事人同项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口头警告累计3次(含)以上的,交警将其作出相应的处罚。义乌交警部门表示,“告诫”管理可大大减少交警对这些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时间,腾出更多精力放在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上,以更好得净化城市道路环境,构建“和谐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