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0日讯
2年前,张先生把自己一本存有10万元的存折交给了女友保管,不过他并不想真的交出“财政大权”,事先将存折消磁了。可出乎他意料的是,女友通过更换存折的方式,还是把存款都取走了。
张先生认为,银行在更换存折时没有履行身份审查义务,致使他遭受损失,便将银行告上法庭。
移交“财政大权”弄假成真
张先生今年46岁,来自辽宁省鞍山市,他在宁波工作已有好多年,还在北仑遇到一段情缘,认识了年轻的女友小玉,两人一起生活。2005年11月,张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和女友一起到建行开了个账户。存款大多是张先生存进去的,作为共同的生活开支之用,存折在张先生手里,但女友也在使用这个账户。
很快,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小玉便要求由她管钱。对此,张先生很不愿意,但又顶不住女友的反复纠缠,最终同意将那本象征“财政大权”的存折交给女友保管。不过,张先生担心小玉会把钱取走,自己还是留了一手,偷偷地用磁铁摩擦存折,消磁后再把不能直接存取的存折交出来。
2006年12月,张先生确认了自己账户里的余额为100240.73元后,便将消过磁的存折交给了小玉保管,以为这样钱就安全了。当年12月23日,女友小玉凭借这本存折和密码到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存折已消磁,不具备取款功能,便给她更换了一张新的存折。当天,小玉便用新存折取出了5万元现金。7天后,她再次取走了5万元。
状告银行不查身份更换存折
2年之后的2008年12月22日,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建行宁波北仑支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赔偿他账户里的10万元存款以及应得的6840元利息。
张先生认为,他不想让小玉取款才将存折消磁,而银行却没有履行身份审查义务,擅自更换了存折,导致小玉在没有他授权的情况下拿着存折取走他的10万元存款,使其遭受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2月20日,北仑法院对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表示,虽然该账户是以张先生的名义开设的,但一直是张先生和小玉共同使用,存折密码也是两人都知道的,该账户里的钱是两人共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对5万元以下(包含5万元)取款是不需要核对身份证的,而在2008年之前,损坏的存折,只要输入正确密码就可以更换;2008年之后,才出台新规定,要求换存折需要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银行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银行方面表示,存折消磁损坏时,应当及时挂失,但张先生一直没来挂失,而且事情已经过了2年时间,他应当早已知道钱被人拿走,或者他可能是同意女友把钱取走的。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将存折交由他人保管,并由他人掌控密码,即构成表见代理关系。代理人凭存折和密码取款,银行应予支付。事发时,相关法规没有规定因存折磁性消失而更换存折必须出示存款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取款人持有存折并凭密码支取,其金额亦未超过5万元,银行予以办理支取手续并无过错,也不存在违约事实。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他还要承担1218.5元诉讼费。事后,张先生没有提起上诉,但他还是表示,银行在2008年出台的新规定也证明,不审查身份便更换存折的做法是对客户的不负责,只可惜当时还没这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