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2日讯
昨天,温州市纪委等联合下发《关于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抄告制度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了受交通法规的处罚外,还将抄告纪委和所在单位,甚至影响年度考核及干部的考察、提拔和使用。
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交通事故后,开脱说情等情况屡有存在。温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联合决定,将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查处的同时,实行抄告制度。《通知》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含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以下5种行为的,除了按《交通法》处罚,还将抄告纪委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现场或者冒名顶替的;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因抗拒或阻碍道路交通管理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此外,党政领导干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将纳入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的范围。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抄告内容和处理结果,领导干部因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累计被抄告两次以上,或者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将记入干部工作档案,并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抄告一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也可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记者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