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3日讯
舟山市公安局今天联系舟山网,针对部分网民就5.21重大交通事故对公安交警部门的几点质疑作出回应。
有网民提到关于交警在现场勘查时摘下肇事车前后车牌,经过详细调查核实,事情的基本经过为: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陈华军立即打电话给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干部王某,王接电后马上赶到现场,发现围观群众较多。考虑到浙L17900号牌车为人民检察院公务用车,为减少社会影响,将肇事车前后车牌摘下,放于车内。
有网民提到在车辆查询系统中查不到浙L17900号牌车一事,经查:浙L17900号牌车实际注册登记号牌为浙L00030,系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公务用车。因检察院办案工作需要,有时使用L17900牌照,故在车辆查询系统中查不到浙L17900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