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不是自己的签字,为什么信用卡还支付成功了呢?
银行寄来了对账单,朱先生发现其中三笔交易并非是自己消费的,仔细一看交易明细,使用人的签名居然变成了“陈×”。
朱先生坚决拒付这三笔钱,却发现银行因此将自己列为了不良记录还款人。一气之下,他将银行告上法庭。
日前,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而两位第三人的列席,又使得信用卡消费的安全问题再次遭到质疑。
诉讼之前:3笔交易已经拒付3年
这张VISA信用卡是朱先生于2005年3月在杭州某银行办理的。2006年2月,朱先生收到了该信用卡2006年1月的对账单,发现其中三笔交易并非自己消费的,涉及金额达4939元。
朱先生向银行索取了交易明细凭证,发现使用人的签字不是本人签字,同时所签的名字也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陈×”。
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被偷后,朱先生随即向银行提出了疑问,银行也于次月确认了此事。
之后,朱先生与银行多次交涉未果,一拖就是近三年时间。2008年12月26日,朱先生因其他事项去查询个人信用证明时发现,银行已于两个月前将该消费争端列为逾期还款,自己也被拉入黑名单。
朱先生认为,银行在消费争端还未解决的情况下,就将他列为不良记录还款人,影响了自己的信誉。
他要求银行核销这三次交易(共4939元),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利息,并取消不良还款记录。
法庭争议:商家为啥不核对签名
法庭上,银行表示,由于朱先生失卡后未及时挂失,因此挂失之前的损失只能由他承担。
为什么明明不是朱先生的签字,信用卡仍然支付成功了呢?VISA卡消费时不是需要核对持卡人签名和身份吗?矛头顿时指向了作为第三人出庭的杭州某服饰公司和某手机连锁公司。
手机连锁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信用卡消费涉及多家商家,商家只能行使表面检查的义务,况且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消费是否是原告授权消费。
服饰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事隔三年多,当时处理该起交易的营业员早已离店,所以无法证实当时是否核对过签名。
对于这些解释,朱先生并不满意,“我使用该卡消费时,一直是要签名,并出示身份证的。然而,我的身份证并未丢失,可见商家既没核对签名,也没核查身份证。”
经法庭调解,朱先生同意先偿还银行4939元的欠款,银行不追加滞纳金和罚息,并帮他取消不良信用记录。
其余事项,由朱先生与商家再协商解决。
庭外延伸:信用卡资金安全谁来承担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已成为许多人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由此引发的各种麻烦和纠纷也很多。目前绝大多数商家采取密码或签名方式来确认信用卡。但持卡人只需要提供签名就能消费信用卡的情况,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因此,银行与商家签订的协议书中,一般都会要求商家“严格审查”持卡人使用的信用卡,如审查信用卡的有效期,持卡人的签字是否与信用卡上的签字相符等。
朱先生的信用卡交易明细凭证上清楚地显示签名为“陈×”,明显是张冠李戴了,不管商家是否注意到,只要未对签字提出异议,就可认定商家默认该笔交易,在操作上有违规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