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8月27日讯 今天,杭州中院对协警金晓军被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绍益被认定犯有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3月31日13时许,陈绍益伙同他人在拱墅区祥符镇天阳美林湾小区附近,以“丢钱拾钱”的方式对黄婷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被三墩派出所协警金晓军扭住,期间,陈绍益逃脱。在天阳美林湾南区林境苑1幢南侧绿化带,陈绍益猛刺金晓军胸腹部数刀,导致金晓军因抢救无效牺牲。
杭州中院认为,陈绍益在其实施盗窃、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时,为抗拒抓捕,竟持刀捅死金晓军,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而且陈绍益在被金晓军追捕中,金晓军已拿出手铐间接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仍然持刀捅刺金的胸腹,致金晓军死亡,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