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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差价1194万元 温州"安置门"事件3名责任人获刑

   浙江在线11月13日讯 昨天下午,瑞安法院依法以滥用职权罪,对温州“安置门”事件涉及的3名责任人,分别判处刑罚。

  其中,原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副指挥(正县级)吴权书,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原温州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林国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原温州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科科长郑小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为解决安置房建设资金,向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要求出售温州市区坦前住宅区剩余安置房。

  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同年9月30日,印发了《关于坦前住宅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批复》(温计价[2004]403号)文件,同意出售并核定销售价格,规定执行有效日期为发文之日起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2005年期间,吴权书在超过执行有效期后,没有重新报批的情况下,销售坦前住宅区剩余安置房13套。

  2005年至2006年间,林国权违反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剩余安置房10套。

  郑小蒙在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有效日期后,陆续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为上述23套房屋的购房户,签订了售房合同或协议并办理缴款手续。

  2009年6月5日至7月17日,上述23套房屋购房者按照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均价先后补缴房屋差价,共计人民币1194万余元。

  法院认为,吴权书、林国权和郑小蒙,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出售剩余安置房的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销售,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滥用职权罪。

  由于案发后,违规销售的安置房差价,已悉数补缴,其损失已得以弥补,3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故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通讯员 瑞咏 记者 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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