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3日讯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索贿,挪用千万元集体资金中饱私囊。近日,江北两“村官”及涉案的被告人共5名,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这5名被告人分别是:洪某,江北区洪塘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35岁;许某,江北区下沈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42岁;冯某,洪塘某信用社信贷员;胡某,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周某,宁波某装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2005年8月,胡某的贷款到期,于是找冯某帮忙。此时,冯某想到了洪塘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洪某,在洪塘村的账户上有一笔不小的资金。于是,胡某由冯某陪同来到洪某办公室,要求借用洪塘村的资金用于其公司资金的周转。洪某担心私自把村里的钱借出去会遭到众人的反对,这时,在一边的冯某立即提出,他会“修改”掉信用社提供给村里的对账单。洪某答应借款,并先后多次将村里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划了出去。而胡某为表示感谢,向冯某奉上了现金和香烟等物。
2006年12月,胡某又通过冯某向洪某借钱1000万元。因为数额太大,冯某怕自己说服不了洪某,又请来洪塘街道下沈村党支部书记许某一起做“说客”。为避免露马脚,几个人还想出一个办法:先由许某以下沈村的名义向洪塘村借款,在钱进入信用社后,冯某改掉相应的对账单,再把钱借给胡某。12月26日,洪某让村里的出纳(另案处理)开具了一张1000万元面额的转账支票,而许某以下沈村的名义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冯某则改掉了信用社提供给洪塘村的对账单。
2008年12月,经群众举报,几人相互串通、移花接木的把戏终于暴露。
公安机关在侦查这起犯罪案件时,还发现了洪某、许某的其他违法行为。
2005年4月至2008年10月,许某应某装潢建筑公司总经理周某请求,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购买下沈村的一处厂房提供帮助,并挪用村里的公款,借给周某用于经营活动。许某因此先后10次收受周某贿赂18.2万元,8次向周某索贿17万元。
洪某则被查明,其有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事实。
江北区人民法院根据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洪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许某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冯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胡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周某犯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