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7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如果不是去房管局查询,刘先生怎么也不会想到已购买并装修入住7年多的二手房,产权证登记既不是他,也不是原房东。他面临着随时被赶出家门的危险。
不过,刘先生一家通过调查巧取证据,终于揭穿原房东第二次转让房产实际上是为了从银行套现。这一结论被法官采纳,刘先生赢了官司,有望拿回产权证。
买下7年的房子
自己不是房主
2003年,刘先生看中了上城区甘王新村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当年9月6日,与房东沈某签订转让合同,总价28.5万元。
签约当天,刘先生就支付了10.5万元的首付款,按照合同约定,18万元余款在2004年12月31日沈某将房子过户给刘先生后,刘先生再通过贷款一次性付清。
2003年底,刘先生装修入住。2003年12月24日,沈某拿到了房产证,但是没按约定交给刘先生,却拿来做了抵押贷款。
去年5月份,刘先生付清了全部28.5万元的购房款,但找沈某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时,对方却找各种理由推拖。
巧取证据揭穿原房东诡计
刘先生怀疑沈某心怀鬼胎,却苦于找不到证据。今年2月,他到房管局一查,才知道沈某在去年3月15日再次将房产转让,已过户至一名朱姓男子名下。
原来,沈某在2008年以房产证遗失为由,向房管部门挂失。补办到房产证后,又与朱姓男子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再次卖房。
刘先生一家决定从朱姓男子入手,很快就发现了其中的破绽。朱姓男子持有产权证,不过却一直没拿到钥匙,也对本可出租赚钱的甘王新村房子不闻不问。交谈时,对方道出实情,这一切被刘先生悄悄用录音笔录下了。原来沈和朱并不认识,经人介绍,两人演了一出双簧,沈以朱姓男子的名义,成功套取52万元的银行按揭。
房子未过户
随时有二次转让风险
上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解除沈与朱之间的转让合同。昨日拿到判决书的沈先生终于舒了口气。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李慧是刘先生的辩护律师,他说刘先生能够赢得官司,除了他自己的努力之外,审理该案的法官通过证据分析及生活常理推断出案件真相,而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及认定证据也是原因之一。
李慧律师还通过本案提醒购买者,签订合同后购房者应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只要房管局所登记的产权未变更到自己名下,就存在房子被另售他人的风险;当发现原房东正在出售约定的房产时,应尽快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的方式冻结房产,使该房产无法交易;发现所购房产已被另售并过户的,应咨询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