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7日讯原龙湾区委常委、公安局长施德扩,涉嫌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662493元一案,昨日在苍南法院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施德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现年54岁的施德扩,曾任龙湾区委常委、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龙湾)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施德扩受贿事实主要发生在其任龙湾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
法院查明,2003年下半年,施德扩应邀投资温州某采石场12万元,获得4%的股权。采石场经营初期,施德扩撤回投资,但仍保留股权。2006年至2008年,施德扩每年都参与采石场“分红”,共拿到53.5万元。另外,施德扩在担任龙湾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共收受下属送给的财物,折合人民币4.2万余元。除此之外,施德扩还对龙湾区公安分局查处的两起企业偷税案,予以关照,并收受贿赂8万余元及一些贵重财物。
据悉,今年9月10日,施德扩的家属已退清所获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662493元。
法院认为,施德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考虑到他认罪态度好,且已退出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温州日报 胡荣恩 谢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