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4日讯
●税博士
外企如何缴纳两项税费
省地税局就有关问题作出解答
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帮助外资企业和个人充分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税收政策,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笔者的专访,就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有关问题作出了解答。
1、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等。
2、哪些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答: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有哪些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关于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对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5、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6、外资企业从什么时候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境内企业和个人代扣代缴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答: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相应减免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8、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有何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原则上与“三税”规定相一致。
9、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有何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