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5日讯
记者昨从市检察院获悉,本月中旬,由省检察院指定,武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丽水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原庭长朱蔚强受贿、枉法裁判案在武义县法院一审开庭,朱蔚强当庭承认全部指控罪行。
受贿16万元颠倒是非
2009年上半年,樊某经营的缙云县某砖厂不服缙云县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时任丽水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的朱蔚强担任此案审判长。他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收受樊某等15万元现金及价值1.2万元烟卡的巨额贿赂。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朱蔚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无视被上诉人陈某某在该砖厂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风险和共享收益,只是收取固定利息,双方实际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事实,有意将本案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投资关系,错误地否定了一审判决中对借贷这一法律关系的正确认定,并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缙云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该二审判决现已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2007年,时任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副院长的朱蔚强,利用主管民事审判等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某案件代理律师支某贿赂1.9万元及价值1000元的鹿茸酒一瓶。2009年11月,朱蔚强再次利用主管相关案件职务之便,以购车为名,向代理案件的支某索要5万元。
收下6张烟卡枉法裁判
2010年8月,朱蔚强因涉嫌受贿、枉法裁判,被遂昌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朱蔚强主动交代了一起枉法裁判罪行。
2009年,朱蔚强在担任审判长审理欧阳某某与吴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接受原告欧阳某某的朋友律师王某的请托,并收受其贿送的6张烟卡等物品。之后,他在审理过程当中,故意违背事实,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支持被告主张的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而对原告有利但证据不充分的事实却予以认定,从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尤其是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第三项吴某某于2008年9月11日借款80万元的事实,在被告举证已有确实证据证明其已经于当日将该款归还的情况下,仍然错误地认定借款尚未归还,而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并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要求吴某某向欧阳某某归还8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判决(后该案经省高级法院二审,朱蔚强的错误判决被纠正)。
在当天的庭审活动中,朱蔚强当庭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罪行,其辩护律师提出对朱蔚强受贿活动中有两笔贿赂系借款关系,不是受贿行为,同时辩护律师认为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对证据可以自由采信,认为朱蔚强不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