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所驾驶的摩托车与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不符,且未挂车牌,江苏小伙卢某的一辆进口铃木摩托车被杭州交警依法扣押。
由于提供不了发票,担心拿不回车,卢某叫了两个小兄弟,半夜持液压钳和木棒进入停车场,在停车场保安的眼皮子底下把摩托车强行开走了。
案发后,三人被警方缉拿归案。
昨天,此案在杭州上城区法院一审开庭。虽然事实部分双方均无争议,但在该判抢劫罪、还是妨害公务罪,抑或是非法转移财产罪上,检察官和几名被告的律师展开了辩论交锋。
案件
交警扣押的摩托车 被“口罩男”从停车场抢走
卢某,22岁,喜欢玩摩托车。纪某和蒋某也和他年龄相仿,三人都是江苏老乡,同在杭州工作。
去年8月25日,卢某驾驶一辆进口铃木GSX-R1000摩托车在上城区某路段被交警拦住。因为其所驾车型与其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不符,而且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交警依法暂扣了卢某的车,并出具了扣押凭证。
卢某的摩托车被交警扣押后停放在上城区某停车场。交警告诉他,可以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材料去交警部门办理领车手续。
第二天凌晨3点多,令人意外的事情发生了。三名戴着口罩的男子进入停车场,一人用液压钳剪断了停车场大门的金属锁链条,另两人持木棒威胁两名保安不要动,拿钳子的小年轻之后在停车场内找到了这辆摩托车,将其开出了大门,另两人随后跳上车,一起绝尘而去。
8月27日,卢某接到交警部门的电话,被告知他那辆遭扣押的摩托车被盗了,让他去交警大队做笔录。做完笔录后,卢某和派出所民警一起到派出所报车子失窃案。
在调查中,派出所民警发现卢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刑拘。卢某之后交代,摩托车其实是他和纪某、蒋某一起从停车场弄走的,拿钳子开门的就是他,拿木棒的是纪某和蒋某。纪某、蒋某随后被警方在各自工作的地方抓获,摩托车再次被扣押。
花了38000元买车 不过没拿到发票
卢某在法庭上交代,那辆车是他从网上找的卖家,在上海买的,排量1000CC,属于公路摩托车赛车,当时花了38000块钱,付的是现金,但对方没有开发票。车被扣押后,他从一个黄鱼车司机口中得知,像他这种无牌车,如果没有发票,基本上是领不回来的。
卢某还称,黄鱼车司机还告诉他,以前有人也遇到过这种情况,是自己去把车强行开回来的。
检察官问卢:“车被扣押的当天下午,你和纪某一起去停车场去过一次,是不是去提前踩点的?”卢某否认,称主要是去看一下车停在哪里,顺便把车上的车架号抄下来,以便去开发票,再来领车,但在停车场门口被保安拦住不让进,就回去了。
卢某说,这辆车是他不顾家里人反对而买的,眼见这么贵的一辆车不可能拿回来了,他很不甘心,当晚就叫上纪某和蒋某一起去了,去的时候他们开的是卢某爸爸的车,卢某把两根桌子腿当木棒分给了纪某和蒋某,同时因为怕被白天见过的保安认出来,所以还给每人准备了一个口罩。
再后来,就发生了摩托车被从停车场抢走的一幕。
在质证阶段,卢某等三人均对作案经过供认不讳。在接受检察官和法官的问询时,三人多次出现低头啜泣的场景。
庭审
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判处卢某等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过三人认罪态度好 其中一个案犯还曾帮派出所抓罪犯
所以建议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法庭调查结束,检方和被告都对卢某等三人从停车场把摩托车开走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
检察官表示,根据卢某等三人的作案事实和经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由于涉案摩托车经评估后价值35000元,故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判处卢某等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的理由是,卢某等三人均已年满14周岁,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三人去抢车,也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此案中,虽然卢某称那辆摩托车是他自己的,但是当时这辆车处于被交警扣押的状态,是被交警停放在那个停车场上的,而被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也应属于公共财产,何况卢某还没有合法购车凭证;在犯罪客观方面,三人对停车场的保安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是强行把车开走的,其中一名保安还说自己胳膊上有淤青。所以综合来看,卢某等三人构成抢劫罪。
不过,检察官当庭也表示,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三被告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尤其是纪某案发前还曾帮紫阳派出所民警抓罪犯而导致脚踝受伤。
检察官还说,本案中,纪某和蒋某都是年轻气盛,讲义气,一时冲动而失足,教训很深刻。
应定为妨害公务罪
因为被扣押的摩托车不是公共财产
而卢某和纪某的律师都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定为妨害公务罪更准确。
卢某的律师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华国说,本案形式上虽像抢劫罪,但从实质上分析,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理由是,被告人卢某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动机与目的,不存在抢劫的主观故意。纪某和停车场保安的笔录都表明,当晚去拿车时,卢某说的是“我们只是来拿回自己的东西”,说明卢某主观上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摩托车。卢某作案时虽戴着口罩,但案发后公安机关完全有能力依据一系列线索,判断出是车主作的案。
其次,根据现有法律,被扣押的摩托车并没有被规定为是公共财产,摩托车只有在被公安机关没收后才能成为公共财产。因此,本案若被定性为抢劫罪,从逻辑角度分析,就混淆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与“非法劫回自己财物”的本质区别,导致自己抢自己东西的荒谬结论。
郑律师还认为,本案报告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权,不是摩托车的所有权,本案涉及的摩托车只是个“道具”,从社会危害性分析,卢某只是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是妨害公务行为。
他说,本案若构成抢劫罪,摩托车的价值达3.5万元,依照刑法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卢某只是酷爱摩托车而想把它要回,由于不懂法、不考虑后果,一时冲动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抢劫罪的严重行为表现,应是“当场”并且“采用暴力”,如果卢某的摩托车被交警扣押时,十分钟内纠集到本案的另两人,并采用暴力从民警手中抢走摩托车,公诉机关也只会认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相反,被告人没有采用当场劫取而是事后劫取,也不针对民警而是针对保安,采用暴力威胁而没有直接实施暴力,反而要认定抢劫罪,就其社会危害性而言,前者的危害性应大于后者,如果前者定轻罪,后者定重罪,不合理。
如果是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应定为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
因为摩托车并没有被没收
蒋某的律师杨云则表示,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以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定性比较恰当。
她的理由是,定非法转移被扣押财产罪符合本案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而非法转移被扣押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妨害了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秩序,这才是本案犯罪的本质属性。
如果定抢劫罪,由于摩托车并没有被没收,它在法律上仍属于被告人所有,就变成了自己抢自己的东西,在逻辑上说不通。
如果定为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根据刑法,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