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3月16日讯《宁波晚报》记者陈旭钦没有想到,自己5年前的一则批评报道,居然引来一场网络诽谤。近日,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宁海人严某(网名“太阳风”等)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陈旭钦的名誉侵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相关网站发表致歉文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00元。
事情缘起于2005年3月10日发表在《宁波晚报》的一篇报道《汽车维修市场“水”有多深》。当时,宁波一辆牌照为“浙B·24751”的广本雅阁车主向《宁波晚报》投诉,反映“宁海县方舟轿车修理厂有欺诈和假冒伪劣行为”。接到投诉后,记者陈旭钦随即跟踪采访报道此事。3月10日,陈旭钦对宁海县方舟轿车修理厂在维修过程中以假冒真、以次充好的事实予以曝光。
去年7月29日,严某以网名“太阳风”等分别在宁海新闻网、中国宁波网、浙江在线、凯迪社区网各发了—则题为“《宁波晚报》记者真牛逼啊!”的帖子。
帖子写道:“一天,宁海方舟轿车修理厂来了两个满嘴酒气满脸通红半醉的男子”“其中一个傲慢地说:‘我是《宁波晚报》的记者,你们要给我们1万元钱,否则就曝光你们。’”“……回到宁波以后竟然托关系叫来《宁波晚报》的记者前来敲诈啊!无中生有的报道很快就出来了”“这个记者叫什么陈旭钦的”……
截至2010年12月14日15时,该帖子在凯迪社区网“猫眼看人”版块的点击率已达4085次,有24个回帖,并被东方热线、百度等各大搜索引擎网站转载。
陈旭钦对此非常气愤。经公安部门侦查,锁定发帖人是宁海县跃龙街道丁香巷的严某。经调查,严某为宁海县方舟轿车修理厂企业主的同学,他在未经证实的前提下,将此事渲染后发于论坛。
今年2月16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对“满嘴酒气满脸通红半醉”的描述没有事实根据。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曾说过“你们要给我们1万元钱,否则就曝光你们”的话。
另外,被告在帖子中使用“敲诈”一词,侮辱原告的人格。被告还在帖子中明确“宁波晚报的记者叫陈旭钦”,并于时隔5年之后在4大网站发布,主观上有过错。被告该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有损原告名誉。被告发帖后,有多人点击浏览、回复跟帖,存在损害后果。
3月7日,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在发帖的宁海新闻网、凯迪社区网、浙江在线、中国宁波网4个网站发表致歉文章。赔偿原告因证据保全所支出的公证费用1600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损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陶雪红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当你的言论侵害到他人名誉的时候,就要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尤其是在网络上,一些人因为各种目的匿名发帖恶意诽谤他人,虽然一时痛快,但最终会付出代价,希望广大网民引以为鉴。
1、 28岁的苍南女教师杨雪(化名),因前夫在网上“恶作剧”发的两个帖子,使她精神失常。2003年2月,她的家人将其前夫以诽谤罪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人民币,这是我省首例网络诽谤案。
2、因怀疑丈夫和女同事有染,董薇在网络博客陆续发表10余篇文章,用不点名的方式称晓兰(化名)为第三者,并捏造事实损害晓兰名誉。晓兰因此患心因性精神障碍,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948.26元。2010年,建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董薇犯诽谤罪,判处管制1年6个月,并赔偿原告晓兰医疗费2948.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