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3月22日讯交通肇事后,报了警,却趁交警疏导交通时逃走,或者干脆找人“顶包”,甚至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时逃走……这些算不算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些问题,我省各地法院在认定时,也有很大争议。今天,省高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相关会议纪要。
2010年,我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1698件。根据省高院抽样调查,起诉到法院的,其中15%至20%被法院认定发生了逃逸。《纪要》规定,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驾驶员在肇事后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而逃跑,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在交通肇事后,受害者家属和围观人群往往情绪很激动,有时候会殴打肇事司机。如果肇事司机为避免被殴打,而逃离现场,这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纪要》认为,如果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证据,这种情况不算交通肇事后逃逸。
“不过,从各地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发现,很多案件中,肇事者声称,他们之所以逃跑,是为避免被打,后来发现,他们是为了逃避酒精检测。”省高院刑三庭负责人介绍说,因此,《纪要》规定,即使有被殴打的危险,逃离事故现场后具备报警条件不及时报警,具备投案条件而不及时投案的,将被认定为逃逸。
有时候,交通肇事者事故现场保护了,伤员抢救了,也报警了,在被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审判阶段时,他为躲避责任,却传唤不到;甚至还有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逃跑,这算不算交通肇事后逃逸?《纪要》认为,这是一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不过不算交通肇事后逃逸。
有的肇事者打了电话报警,然后逃离事故现场;还有的人逃离现场后,再打电话报警。对此,《纪要》认为,这应当认定为逃逸,不过因为有报警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肇事者为抢救伤员而离开现场,不认定为逃离事故现场。但是如果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没有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就逃之夭夭,就会被认定为逃逸。
事发当时,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然后又到公安机关投案。在这期间,有好多种情况:有的是为了醒酒,有的是因为害怕所以又投案,有的经过亲友规劝后投案……《纪要》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因为肇事者逃跑,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事故损失扩大了,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当前,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时有发生。《纪要》认为,这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将按交通肇事逃逸从重处罚;顶替的人,按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