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网站截图
中新网4月2日电中新网IT频道今日从浙江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网站获悉,浙江海宁市日前发出通知,为提高办公效率和质量,从2011年4月1日起启用微博公文。
在这份“关于启用微博公文的通知”中,不仅详细规定了微博公文的体式,并且还提出四点要求,包括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市公证处,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全部开通新浪认证官方微博等。
不过,据《通知》要求,微博公文只能由官方微博发布,个人微博只可转发,同时,机密公文一律不得在微博公文中发布。
以下为《通知》全文:
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市公证处:为全面推进我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公效率和质量,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启用微博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微博公文体式微博公文分为文头、主体两部分。
(一)文头由公文标识、发文字号构成。
1、公文标识为:【微博公文】
2、发文字号为:微博发布公文文号为×号,微博转载公文文号为原公文文号。发文字号后用全角句号。
(二)主体由公文标题、主送部门、公文正文、成文日期、附注等项目构成。
1、公文标题:发文字号后第一段文字为标题内容。微博转载公文标题应加书名号。
2、主送部门:对下级机关、部门、单位发出的指示、通知、通报等公文,下属机关、部门、单位都是受文机关,也就是发文的主送部门。如微博公文系普发,主送部门可省略。主送部门在正文之前、标题之后。最后一个主送部门名称之后用全角冒号。
3、公文正文:正文内容要求准确地传达发文机关的有关方针、政策精神,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实事求是,合乎文法,切忌冗长杂乱。
4、成文日期:即为微博公文发布日期,一般无需另行注明。
5、附注:一般为微博转载公文在网站公布的公文网址链接。
二、要求
(一)微博公文一般为一文一条。
(二)微博公文只能由官方微博发布,个人微博可转发。
(三)机密公文一律不得在微博公文中发布。
(四)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市公证处,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全部开通新浪认证官方微博,或工作人员开通个人微博,以随时接收微博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