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3日讯
叶女士为自家表弟做媒,不想表弟订婚不成,自己反倒卷入一场纠纷。因破坏女方家的木门,鹿城公安分局对叶女士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她不服,将鹿城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昨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砸坏木门被处拘留
阿周(化名)与阿莲(化名),是温州本地人。两人经阿周的表姐叶女士介绍认识,感情发展得挺快,两家人约定去年10月6日为订婚的日子。
去年10月3日,阿周的表哥代表男方“送金”——价值2万多元的金银首饰。但在途中,他突然接到女方家的电话称,这个婚不订了。
叶女士称,当晚,他们来到女方家谈赔偿的事,但双方发生了纠纷。当时女方家人拒绝见面,不仅与她发生口角,还将她推出家门。她在气愤之余,拿起地上的小石头砸向女方家的一扇木门,致使木门损坏。经鉴定,损坏木门的价格为98元。
今年1月1日,鹿城公安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她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叶女士不服处罚,将鹿城公安分局告上了法院。
原告认为处罚过重
叶女士的代理人称,原告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其行为虽有过错但情节特别轻微,损坏的价值也很少,远远达不到用限制人生自由的处罚来对原告予以处罚。且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被告应在作出处罚前进行调解而实际没有调解。代理人称,被告作出的处罚过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被告的代理人称,原告故意损坏私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因原告损毁财物价格仅98元,情节特别轻微,应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公安机关选择对原告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适当。
被告的代理人认为,被告曾组织双方就本案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而治安调解不是作出治安处罚之前的必要程序,故公安机关对原告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程序。
当天,法庭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