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5日讯
房子还没开盘,交诚信金排号的现象,今后在丽水将不会出现。昨天上午,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室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措施,我市出台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开盘之前,开发企业不得采取预订、预购等变相认购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向预购房人收取押金、诚信金的行为被禁止。
《意见》明确了市区的房价调控目标,市区2011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房价增幅不高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今后我市将严格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意见》强调,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面积每批次不得低于5万平方米。
《意见》明确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天内,按申报价格和《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浙价检〔2007〕321号)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在开盘之前,开发企业不得采取预订、预购等变相认购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订)金;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得要求预购房人将押金、诚信金等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指定的预购房人本人以外的账户。
《意见》对房地产中介也提出了规范,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意见》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已在市区取得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权的房地产企业,若该项目公开销售未达到总面积的50%,不得参与市区的其他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土地竞买。
《意见》重申,加大差别化信贷、住房税收政策执行力度,同时积极构筑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2011年,全市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89万平方米,2102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6.6万平方米,116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689户。(来源:处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