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房地产市场管理
浙江在线4月18日讯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近日出台。文件中明确,市区2011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房价增幅不高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
文件规定,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要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人个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其他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1%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障房建设以公共租赁房为重点
文件指出,我市将积极构筑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2011年,全市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89万平方米,2102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6.6万平方米,116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689户。
积极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机构投资,以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据了解,今年市本级公共租赁房建设选址已经确定,分别位于天宁一、二村周边地块和丽水经济开发区。
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供应
文件要求,要抓紧编制完成“十二五”住房建设(含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其中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予以优先保障。
土地出让方式将进一步完善,推行“综合评标”等出让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加强对现有在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资金、安全、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加大批后管理,促进商品住房加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商品房开盘销售前不得收取定金
今后,我市将严格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面积每批次不得低于5万平方米。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天内,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
在开盘之前,开发企业不得采取预订、预购等变相认购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订)金;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得要求预购房人将押金、诚信金等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指定的预购房人本人以外的账户。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已在市区取得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开发权的房地产企业,若该项目公开销售未达到总面积的50%,不得参与市区的其他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土地竞买。(丽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