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三:退休条件与待遇
政策对比:原政策规定“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应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费的,可以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待遇。除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外,不享受其他待遇”,完善后的政策规定“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国家规定应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外来工受益:新政策取消了“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应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费”的限制性规定,退休条件将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缴费后,按国家规定符合我市办理退休手续条件的,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关键词四:新老政策的衔接
外来工受益:新政策规定,外来务工人员按原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或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且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按当时企业缴费基数的8%补缴为低标准养老保险,不愿补缴的,可按2:1的标准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