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前4个月,临海12315举报申诉中心、消保委接到29起市民对各类家用电器售后服务的投诉,该类投诉成了焦点。临海消保委工作人员分析,市民在这些投诉中存有法律“盲区”,尤其没有充分利用好产品的三包条款这一法律利器,从而使自己处于维权的弱势地位。
同一故障两次不能修复可退货
消费者别忘了索取维修记录
2010年8月,市民冯先生花费3800元买了一台32寸电视,不到半年时间,电视机开始“变脸”——屏幕左右色差极大。
随后,冯先生让电视机的品牌维修部上门修理,可连续动了两次“手术”也未见痊愈。根据三包规定,冯先生要求换机,这时,他突然记起自己没有索要维修记录,从而无法证明修理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商品出现同一性能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修复的,经营者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
可见,维修记录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偏偏,它的重要被许多消费者忽视了。有些人甚至根本就不知道这一点。”临海消保委的有关人员表示,家电修理者有义务提供产品的修理记录和证明,当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时,可借此要求换货或退货,避免商家逃避责任。
产品停产5年之内
厂家有义务继续提供零配件
电视机出现故障需要更换零件,可经销商表示无法更换。理由是,厂家已经停产该款的电视机,零件也跟着停产了。“2万元一台的电视机,就这样‘寿终正寝’了?”投诉者陈先生有些不甘。他说,该品牌的电视机于2006年还在正常销售,根据法律规定,厂家有义务生产电视机的零部件。
“陈先生的说法是有据可依的。”临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分析说,商家在产品停产的5年之内应当继续供应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也就是说,如果陈先生购买的品牌型号电视机在2006年依然有销售,即使该产品已经停产,生产者也有义务继续提供电视机的零配件。
如果是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天未修好的,修理者还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商品送修,超30天还没修好
消费者可要求调换同规格产品
今年2月10日,詹先生的手机出现故障,并送到手机维修部维修。“过几天就修好了。”“你过几天再来拿吧!”每次詹先生去手机维修部,总会被这些理由搪塞过去。
等到了4月份,手机维修部“过几天就好”的承诺始终未能兑现,手机依旧躺在店里的“手术台”上。
为此,临海市消保委表示,根据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为修理者自身原因导致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