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6日讯
安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前同意向消费者吕某支付12万元的损失赔偿,加上2009年6月赔偿给吕某的5万元经济损失费,该房地产公司因一套商品房质量问题,向消费者支付的损失费达到了17万元,并要对该商品房实施彻底维修。
据了解, 2006年10月10日,消费者吕某向安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一套位于顶楼的商品房,价值约46万元。该商品房于2008年12月交付使用后,屋顶部分部位出现渗漏水现象,开发商多次维修后问题仍未解决,导致部分装修及家具受损。
出于无奈,吕某于2009年6月8日向安吉县消保委进行投诉,当日,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开发商赔偿消费者吕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并承诺维修后如继续出现大面积渗漏水现象,开发商同意退房。
今年1月12日,该房又出现屋顶大面积漏水情况,甚至造成房内电路短路,气愤的吕某马上找到开发商要求其履行退房协议,之后双方经多次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3月9日,吕某就屋顶漏水事件再次向县消保委投诉。受理后,安吉县消保委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调解,最后,经反复协商,消费者吕某同意接受开发商提出的彻底维修并再次赔偿12万元的调解协议。(来源: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