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8日讯
宁波市区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在3个月内的可补缴;可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血糖仪、体温计等医用材料;转到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了实现宁波职工医保“全大市同待遇”,5月1日起,宁波市区职工医保将按市级统筹政策作部分调整,参保人员能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这里所说的的市区,指的是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中断参保在3个月内的可补缴 补缴期间的医疗费可零星报销
本次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缴费(不包括单位应缴未缴的情况)未超过3个月的职工医保各类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向参保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
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次月起就能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从补缴次月起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此外,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市区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补缴,按补缴时核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从补缴次月起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部分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降低 床位费补贴提高
这次宁波政策调整中,还调低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
具体为,原个人自付比例为30%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下降到25%(例如X刀治疗、伽玛刀治疗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2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20%的下降到15%(例如骨髓移植术、人工肝治疗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1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5%的下降到3%(例如CT扫描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3%),个人自付比例为10%的项目不调整。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普通住院床位费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也提高了5元,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高到每天25元;二级医疗机构每天35元;三级医疗机构每天45元。
另外,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使用方面,这次政策调整中还增加了部分医用材料,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于购买血糖仪、血糖试纸、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
转外地就医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转宁波大市外就医,仍需办理核准手续,参保人员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未调整,仍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15%,二级、一级及其它医疗机构20%。
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等材料,经审核就医情况属实的,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先自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