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醉酒驾驶被正式认定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昨天,记者从浙江省交管局了解到,5月1日、2日两天时间,全省通过呼气酒精测试查出酒后驾驶64人,其中醉驾11人。目前,这11人已抽取血样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
全省各地都出现醉驾者
尽管5月1日开始,醉驾正式入刑。但在省内还是有不少“勇者”,“争当”醉驾入刑第一人。除了杭州淳安出现的全省第一例醉驾入刑案外,宁波、温州、义乌等地也都出现了醉驾者。
5月1日晚上7时20分,河南人张某在宁波北仑当地一家小饭店喝了大约半瓶白酒后,驾驶着一辆两轮摩托车,在白峰峰城路上与两辆私家车发生了碰撞。北仑交警前往医院调查,经过血检,发现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醉酒驾驶标准的3倍。
同样是在5月1日,晚上11时35分,在义乌市江东路与五爱路交叉口,城区三中队民警检查一辆悬挂义乌号牌的黑色小型客车时,闻到一股浓重的酒味。民警当即把司机请下车,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吹气测试。结果显示,该司机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27mg/100ml,远远超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而在5月2日的下午3时32分,温州瑞安罗凤工业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黑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5人受伤,后经交警部门出具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结果显示,轿车驾驶人胡某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醉驾又出事故将从重处罚
根据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后驾车将构成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但是,实际生活中往往会碰到一些人不但醉酒后驾车,还造成了交通事故,甚至逃逸,这种情况下新刑法将会如何制裁肇事者呢?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的陈晓亮律师,他说,如果醉酒驾驶过程中又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这种行为就触犯了多个罪名,同时构成了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与交通肇事罪,这时就应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
如果只是发生了轻微交通事故,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该事故后果仅作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量刑参考依据,应定性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来源: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