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3日讯
昨天上午11时,由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西杰危险驾驶案,经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当庭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台州首例“酒驾入刑”判决。宣判后,刘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11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刘西杰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驶至椒江区葭芷街道前周路261号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查,刘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