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7日讯
“新规出台后,对偷排者的震慑是前所未有的。”昨天,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谈及环境违法处罚首次引入行政拘留的效果时说, 全市已有多名违法排污责任人被拘留,“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已经初步形成。
长期以来,水乡绍兴环保执法存在两难,一方面违规偷排者众,但罚款与定罪之间缺乏一个容易操作又能起到震慑作用的惩罚措施。今年4月,市纪委、环保局、公安局、监察局四部门联合出台的一份文件,弥补了这一不足。
这份《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和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实施意见》,在环境违法处罚中首次引入行政拘留。如排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偷排以及倾倒化工、印染、重金属废水及重金属污泥的,将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以往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始终较软。”一位基层执法人员坦言,相比巨大的经济效益诱惑,简单的罚款无法对偷排行为形成根本性的震慑。“偷排的社会影响和恶劣程度远远超过一般的偷盗,必须有‘硬武器’与之斗争。”
实施意见的新意还在于,通过四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四部门除定期交流全市违法排污案件相关信息,协商研究难点及热点问题的处理对策外,纪委、公安、监察三部门有权派员提前介入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与讨论,并对妨碍、阻挠环保部门正常执法活动的行为依法处理。此外,涉及违法偷排工业废水或倾倒工业污泥行为的,其责任人员为党员干部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对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实施意见出台,使原本势单力孤的环保执法形成合力。”上述执法人员说,如环保部门除针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对排污者实行不少于3个月的停产整顿,一旦发现涉嫌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立即与纪委、公安、监察部门联系,并向三部门移送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
实施意见出台一个月来,其正面效应逐步显现。4月22日,涉嫌违法偷倒工业污泥的王某等三人,被绍兴县公安局实施行政拘留。这也是实施意见出台后,绍兴市首起当事人被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案件处理一是快,二是准,三是影响大。”谈及该起案件的意义,相关负责人指出,对水体密集特别是印染企业众多的绍兴县而言,拘留是比罚款更有效的制裁手段,对其他排污行为会形成比较强的震慑。
记者获悉,绍兴市4部门在出台实施意见的同时,还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通告》。通告指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问题的意见》和监察部、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换句话说,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背后,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