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6日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位于下沙的浙江省第六监狱开庭审理8名在押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与以往的减刑假释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的审判方式不同,这次的减刑、假释案件都是公开开庭审理。这八名罪犯的原身份皆为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个个曾身居要职,因职务犯罪被关押在省六监,刑期最长的处无期徒刑,最短的七年,罪名均为受贿罪,已服刑一段时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沈兵说:“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杭州首次对在押的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庭审。”
8名“原处级以上干部”
提请要减刑假释
上午10:00,浙江省第六监狱向法院提请的对8名原为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在省六监的法庭正式开始。
审判席上除了审判长之外,还有刑罚执行机关、检察院驻监检察室以及社区矫正机构代表。
除了身着警服的监狱民警,旁听席上还坐了六排身穿囚服的服刑人员。杭州辖区内所有监所的刑罚执行科科长也都到场“观摩取经”。
法警带上一位假释罪犯杨某。
45岁的杨某,曾经是台州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某处处长,同时兼台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2008年3月因受贿罪入狱,被判七年。
因为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改造表现良好,杨已经有过一次减刑经历。
审判长宣读监狱提请的假释建议书。
杨也自我陈述说,“去年元旦后血指标严重偏离正常值,监狱民警及时送我去就医,对我十分关心,我十分感谢大家对我的改造……如果能获得假释机会,我相信自己今后会走好,也相信自己会做个守法的公民。”
接着,监狱向法庭提交了反应杨某改造期间表现的事实举证,内容包括其在省六监服刑期间的各种考核汇总成绩以及获得各种奖励证明等,“政治平均分98.5分,技术平均分99分,在服刑人员中算比较优秀的。”
检察院驻监检察室现场审阅证据材料。
法庭还传唤了与杨某同监室罪犯赵某出庭作证。
赵与杨同在一个小组、一个监舍,平时比较熟悉,“杨××服刑三年来,能带头学习,成绩优良,2009年时还获得了监狱优秀学员奖。”
杨某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代表也针对杨某的改造表现,以及杨的家人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等客观条件,认定杨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当庭表示“同意假释”。
庭审结束,杨被法警带回羁押室候审。
这一天,法院先后开庭审理了像杨某这样的减刑、假释案件共计8起。
其中,法院当庭对6名提请减刑的罪犯分别作出减刑1年3个月到1年11个月不等的减刑裁定;对2名提请假释的罪犯将择日予以裁定。
假释考验期间
实行社区矫正
这次对8名在押职务犯罪犯人进行减刑、假释的集中审判,是杭州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的第一次。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并确定了“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
《刑法修正案(八)》则完善了假释相关规定,要求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9所监狱关押的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分子有186名。杭州中院今后将对他们的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开庭审理。
中院刑三庭副庭长沈兵说:“公开开庭审理就是为了将减刑、假释放置于阳光下运行,维护减刑、假释的公正性、公平性。任何罪犯只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都可以获得平等的减刑、假释机会。今后,我们在审理重大减刑、假释案件时,除了刑罚执行机关、检察院驻监检察室、社区矫正机构、服刑罪犯代表参与外,我们还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罪犯所在社区代表都参与进来,促进减刑假释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