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死于一场车祸。她是谁,没人知道。
面对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由于身份一直不能查明,也就没有合适的主体,即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来提起相关侵权赔偿,这无疑对受害人及家属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不过,近日,嘉兴市南湖区出台了《关于身份不明人员遭受刑事犯罪致死后刑事附带民事的暂行规定》,民政部门可作为遇难身份不明人员的代理“亲属”,为死者维权。据悉,这也是浙江省首个相关暂行规定。
去年9月28日18时左右,17岁的江某驾驶着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着朋友关某,沿嘉兴南湖区老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嘉化集团后门时,江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前方行走的一名50岁左右的妇女发生碰撞,造成这名身份不明妇女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考虑到身份不明人员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其家属赔偿权利的实现,今年4月2日,在南湖区检察院的提议下,南湖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等六部门共同制定并出台了《关于身份不明人员遭受刑事犯罪致死后刑事附带民事的暂行规定》。
那么,该案胜诉后,民政部门“索赔”所得该如何处置呢?
南湖区民政局副局长陆建荣表示,和解、调解、判决后的赔偿款划入区民政部门账户,每个案件的赔偿金至少保存5年,待被害人的亲属确认后予以领取。5年后,如果被害人亲属确实无法找到,由区民政部门上缴区财政专户。